訪客 - 宣導 | 2019-03-07 | 人氣:870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2點規定,當年度3月1日至3月21日為受理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之期限,有意於(108)年度從事飛魚卵漁業者,請於3月1日至3月21日之規定期限內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