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sfa - 宣導 | 2017-08-10 | 人氣:1346
有關各縣市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其他縣市之限制事項公告,如下:
新北市政府已於106年7月1日進行公告
澎湖縣政府已於106年8月1日進行公告
新竹市政府已於106年8月15日進行公告
苗栗縣政府已於106年7月1日進行公告
上述縣市政府公告事項:
(一)公告所稱剌網漁業,係指刺網、底刺網、流刺網、流網等刺網類型漁業。
(二)自上述縣市政府各公告日期起不受理他縣市籍漁業執照經營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各本縣市之申請。
(三)漁業執照經營刺網之漁船(筏)申請轉籍至各本縣市者,應向原主管機關變更漁業執照經營漁業種類,未有經營刺網漁業後,始得辦理轉入各本縣市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