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 宣導 | 2019-03-29 | 人氣:1092

一百零八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自108年3月28日至108年4月29日止受理登記,符合相關收購條件之船主可於規定期限內至漁會辦理。

依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81325912A號令訂定發布之「一百零八年度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

收購對象及條件:

(一) 領有漁業執照或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之漁船(筏)業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前揭漁業執照逾期,漁業人確實要參與收購者,得在主管機關完成逾期換照或逾期經營漁業之處分程序並執行完畢後,於新漁業執照註記「處分執行完畢,本執照僅供一百零八年度漁船(筏)收購之用」,以登記參與收購。

(二) 鯖鰺圍網及雙船拖網等船團式漁船,須整組收購,其船團內附屬之漁船不得分開收購。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收購登記:

1、漁船(筏)體未清楚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所標示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

2、具有船(筏)體之漁船(筏)主、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或編號與漁業執照記載不符(無動力漁筏除外)。

3、漁船(筏)體已滅失,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

4、漁船(筏)體已滅失,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之賸餘汰舊噸數。

5、漁筏未施行特別、定期檢查或定期檢查期間已逾期。

6、漁船(筏)已設定抵押,且未能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

7、屬加工船、公務船或未具汰建資格之漁船(筏)。

8、漁船(筏)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9、第一款漁業執照、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休業已逾有效期限(排除完成處分者);及保留汰建資格有效期限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屆期。

10、一百零七年度曾登記並經核定收購,無故未交漁船(筏)。

11、漁船主機變更為較小馬力數未滿三年。

12、漁筏新建(改)造致長度、寬度或主機規格變大未滿三年。但變更後計價標準級距不變者,不在此限。

13、漁船(筏)買賣過戶未滿三年。

14、前三目所稱三年之計算,以漁船(筏)新建造核發漁業執照核准日、改造完成變更漁業執照登記日或買賣過戶核發漁業執照核准日起算至本年度公告登記截止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