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作業說明

一、申請期間及方式:

自即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符合申請資格之漁船船主或經營者,請於申請期限內帶:

  1. 漁業執照
  2. 印章
  3. 存摺影本
  4. 外國籍船員證或聘僱許可函影本
  5. 申請書
  6. 外來船員名冊
  7. 領據

至本會或八里辦事處申辦(上班時間:08:00~17:00;中午12:00~13:00休息;例假日休息)。本會將統一向漁業署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補貼對象:

依「就業服務法」、「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僱用外來船員之下列漁船船主或經營者:

  1. 僱用外來船員之沿近海漁船 
  2. 遠洋鮪延繩釣大目鮪組、冷凍黃鰭鮪組、季節捕鯊組、一般組漁船。

 

三、補貼條件

  1. 漁船船主或經營者僱用外來船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申請時已持續僱用三個月以上尚未解僱。
    2. 申請時僱用未滿三個月,但將持續僱用達三個月。
  2. 近海漁船之大陸船員應領有大陸船員識別證。
  3. 外來船員經漁船船主或經營者申請補貼後,其他漁船船主或經營者不得再以同一外來船員申請補貼。
  4. 本補貼不得重複請領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 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補貼金額

補貼僱用每名外來船員新臺幣5,700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作業規範】連結網址: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829

 

附件1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申請書.pdf

附件2外來船員名冊.pdf

附件3領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