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請各魩鱙漁業漁船主,遵守魩鱙漁業禁漁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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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北市政府魩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第9點規定,禁漁期間為每年6月15開始至9月14日止,禁漁期違規從事魩鱙漁業者,依該公告第13點第2款第3目規定核處罰鍰,請各漁友遵守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若於禁漁期間出作業,倘捕獲魩鱙,應於海上丟棄,不得載運返港。
若於禁漁期間出作業,倘捕獲魩鱙,應於海上丟棄,不得載運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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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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